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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地财政当年有钱时,每年为小区支出物业费上千万,现在没钱拖欠物业费了,结果被物业公司起诉。
每年上千万的物业费,是我曾经对一家大型房企小区的概念。当时,有位街道干部说到该小区有物业纠纷,细聊才知物业费有1000多万元,难怪让人眼红?看来,物业管理真是一件难事,不管收不收得到物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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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下,过紧日子是一个目标,更是一个要求,已然成为地方和单位花钱的重要规定。
除了以“三公”经费为主的花费之外,一些项目开支也渐渐地进入过紧日子的视野。
据半月谈报道,中部某县对本辖区拆迁安置小区进行摸底,发现部分拆迁安置小区物业费长期由所在地财政承担,每年物业费合计支出上千万元。因拖欠相关小区物业费,当地某镇政府被物业公司起诉。这实际上是财政资金社会保障兜底职能泛化,未及时调整支出项目所致。
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?按照媒体的报道,一些地方县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,存在部分财政支出项目效益低现象,这些支出项目主要产生于之前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时期,当财政收支情况变化时,项目却没有随之适时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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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类似这样的开支,当年有钱时,可能就不会有那么“紧”,也没有引起太多关注。现在财政没钱了,应该“紧一紧”,到了调整的时候了。
这就引出两个问题:一是即使地方财政有钱,是不是就可以为居民小区物业费买单呢?
二是地方财政给小区物业费买单,是出于兜底福利之需要,还是可能涉及纠纷和信访维稳问题之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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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第一个问题,如果说财政可以为小区物业费买单,那么,小区自治还需不需要?物业公司市场化还需不需要?
所谓自治,就是自己管自己,不能什么都要政府来管;所谓市场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这样的管理与费用,该不该由公共财政来买单?
而且,拆迁安置小区可以买单,老旧小区等其它小区要不要买单。因为老旧小区也有困难人群,同样符合兜底福利之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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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有可能让地方财政买单的,或许是小区的纠纷和信访维稳问题。
按照一些地方这些年来的操作,大凡拆迁安置小区,都不是什么建得好、管得好的小区。至少我去过的拆迁安置小区,都有点“老破小”的味道了。
那么,最大的问题是什么?大抵就是房屋质量、小区办证等问题,有的问题还不少。如此,怎么可能让小区业主主动去交物业费呢?尤其有些小区主体业主是从失地农民转型而来,从来就没交过物业费,很难一下子接受这种管理?
于是,财政在这个时候发挥了功能,通过支付物业费的方式,来解决小区的物业纠纷难题。
有一个安置小区,建成时间十多年了。多年来一直为物业纠纷所困扰。主要原因就是小区房屋质量、公共设施配套、房屋办证等问题,导致小区业主上访,并且拒交物业费,卫生、停车、安全、物业管理秩序混乱。
为了解决这些问题,街道、社区一方面是解决小区公共设施建设问题,比如扩建并规范停车位,实施地下管网改造,大门人车分流改造,建立电动车充电设施,最大限度地解决小区业主的需求。
另一方面是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,也就是引入物业公司。
但是,在物业费收取的过程中,困难重重,最为主要的因素就是小区房屋因建设和税收等遗留问题无法办证,使得小区业主在房屋交易、贷款、过户等方面出现问题,为此,地方财政决定承担该小区的物业费,时间暂定5年。
可是等时间到了之后,一些问题依然没有解决,要想收取物业费,就遇到了难题。而且大家都免费习惯了,怎么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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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处理纠纷和信访维稳问题方面,一直就有个说法,“花钱买平安”。
怎么理解这个“花钱买平安”?是对的还是错的?
我以为要辩证来看待。从预防控制的角度来看,花了一些钱,达到了防止和减少纠纷信访维稳问题的目标。如就业、教育、医疗、治安等民生开支。这种钱属于“治未病”方面所花的钱,应该是没有问题的。
就像有人为了防止得病,花钱做健身、体检,等等。这应是没有问题的。
还有,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,花了一些钱,也是达到了解决信访维稳问题的目标。这种钱可能属于“治末病”方面所花的钱,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。
只是这当中的钱,有哪些是该花的?有哪些是不该花的?花了是不是就解决问题了。
这可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。就像医生已经给一个病人出具了“无解”的诊断结论后,你还治不治?花不花这个钱?
我想,有的是会花的,一为心安,二为奇迹,三为责任。
当然,最受诟病也伤透脑筋和精力的,恰是那些无理诉求及为其所付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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